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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出租房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该通知,在合肥市区范围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和教育等非住宅用房近期可转为出租房屋,不作征收计划。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室),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资源规划局

论非住宅房屋向租赁房屋的转化

工作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和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向租赁住房的转化,有效解决供需矛盾和住房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规[2019]10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合肥市房屋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书记[2017] 175号,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一、重建范围

市区内的非住宅房屋,如商业(办公)、工业(车间、仓库)、科研和教育等。在不久的将来,在没有征用计划的情况下建造的,可以转换成出租房屋。

二、重建条件

(a)明确的所有权。非住宅改造项目应当是依法取得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书的合法建筑物。改造后的房屋没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交易限制。如果有抵押登记等其他权利,还应获得所有其他权利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2)重构原则。非住宅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利、生产生活方便、公共生活设施完善的地区实施。非住宅改造项目不改变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原有控制指标。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3)重建主体。申请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房屋的主体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4)重建规模。非住宅改造项目应当以整幢、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造单元,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室),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5)技术标准。非住宅改造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照明条件,其他设计、施工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要求。

(6)改造要求。非住宅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宿舍楼设计和规划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损坏或者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和立面。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纳入我市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范围。

三.重建程序

(a)申请。改建主体应向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和发展)局提交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信;

2.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委托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项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及规模、改造思路、改造方法、改造区域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回收期、改造后房屋数量、租赁群体、租金水平、经营模式(独立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方式、如何设定租金期限、项目总平面图、改造区域建筑及结构施工图等。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5.如有抵押登记等其他权利,提交所有其他权利人同意重建的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手续,仅用于重建后的房屋租赁,不得“以租代卖”,不得骗取奖励资金,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

7.其他所需材料。

(二)联合听证。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和发展)局在收到重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验收部门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初步符合重建条件的,应在局网站和拟建重建项目周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出具是否同意重建的意见。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3)施工验收。改建主体应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实施改建,并依法办理二次改建和改建的施工许可手续,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改造工程竣工后,改造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和发展)局应及时将合格重建项目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4)运营管理。非住宅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造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城市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如果重建的出租房屋是第一次出租,必须经过专业测试,并符合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租赁后,应在3日内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备案。非住宅改造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房屋租赁用途,运营期内不得申请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四.保障措施

(一)显著增加使用荷载或者调整荷载分布,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应当进行结构安全审查。

(二)对于轻钢、砖混结构、大跨度工业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类型,如改建为租赁房屋,应在改建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3)非住宅改造工程验收通过后,改造主体根据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和发展)局的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按照居民标准申请执行水电价格。

(4)经审核批准的非住宅改造项目可按要求享受相关专项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五)城市房地产、建设、自律等部门应当建立非住宅改造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和履约行为的监管。对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出租房屋用于非出租房屋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卖”等违法行为,要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获奖资格等措施,并列入诚信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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