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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8月25日报道,政策支持是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关键。日前,记者从银监会获悉,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金融中介,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监管力度不够、经营行为不规范、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愿不强等。
据新华社报道,融资担保行业在发展普惠金融和促进金融中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方面。《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
据了解,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条例》规定了国家推动建立政府融资性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保持低利率水平等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提高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的能力。纳入政府推动的融资性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率。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上述政策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对提高融资担保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门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作规则。
《条例》要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如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方面,《条例》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安排;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算过程由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条例》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作规则,包括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等各项业务规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衡量担保责任的平衡;保证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此外,《条例》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成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的监管要求。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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