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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谈了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夫妻之间捐赠的房屋未经登记是否可以撤销。
事情是这样的,如下所示:
张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后,张先生送给陈女士一套房子作为礼物。陈女士的父母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但他们从未登记过房地产转让。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们离婚了,张先生想把房子还回去,但被陈女士拒绝了。因此,张先生起诉陈女士要回房子,而陈女士则希望张先生亲自登记房地产转让。
那么张先生给陈小姐的房子可以收回吗?还是张先生要为陈女士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财产赠与对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解除赠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那么《合同法》第186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公证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那么,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必须经过转让登记。虽然张先生和陈女士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也没有公证,因此陈先生有权解除赠与合同。
那么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
主要原因是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只有一方有义务,另一方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当事情发生时,允许赠与人取消赠与,这既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又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如果我们换一个情况,如果张先生说他婚前给了陈女士一套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然后他因为感情上的不和谐而分手,此时的情况和上面一样。
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该房屋归陈女士所有,张先生无权退房或要求分割,但法律规定的非常特殊的情况除外。
因此,我们会发现,房屋作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在发生纠纷时,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因此,在进行财务规划和财产继承时,我们的小合伙人必须考虑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服从登记。
以上是今天的主要内容。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男女双方都同意一方给另一方房子。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所有权不转移。即使双方都结婚了,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权利;但如果经过公证,就不能撤销。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丈夫婚后送我一套房子 离婚后“赠与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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