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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及其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第二天将获得年终奖励。员工能拿到钱吗?
辞职员工诉法院要求年终奖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企业应向该员工支付22,000元的年终奖励。
2013年3月,付加入广州一家自动变速器公司。2017年1月19日,公司与付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1月20日,公司以公司2016年度业绩为考量因素,向员工发放了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基本计算方法为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
公司未向付支付在职奖金,但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在2016年向其支付“在职奖金”。仲裁裁决驳回了付的仲裁请求。傅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驳回了傅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定,自动变速器公司将在2016年支付付22000元作为在职奖励。
法官说: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奖励基金的支付之间只有一天的差异。
应该发给原告
本案被告公司发放的“在职奖励基金”实际上是年终奖金。在实践中,雇主往往拒绝向离职工人发放年终奖金,理由是工人必须在职,这导致了此类纠纷。
经办法官表示,如果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应要求支付并予以支持。员工在年终奖励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还应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与年度工作时间的比例支付年终奖金。
在此情况下,对“在职激励基金”的构成、计算方法和分配方案形成时间进行了综合分析。计算标准以2016年公司业绩为考虑因素,计算方法考虑2016年12月仍在职员工的出勤情况。分配方案形成时间早于双方2017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奖励基金”的时间相差只有一天,因此,付应当是发放“在职奖励基金”的对象。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离职第二天公司发年终奖 他这样全数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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