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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些东西都是用钱买的,但大部分只供配偶一方专用,对另一方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这些物品通常归通常使用它们的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主张平等的处置权。

在《我的前半生》中,罗子君和陈的离婚战争只涉及到观众最关心的房屋所有权和子女抚养权。然而,在现实中,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包括房屋和子女,还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详见《婚姻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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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我国法律也承认个人财产,并承认个人财产不会以法律的形式分割。详见《婚姻法》第十八条。该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一方生活用品”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不得作为配偶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在实际情况下,属于一方的生活用品的定义大多是指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尽管它们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主要包括服装、鞋帽、手机、价值不大的首饰配件等。虽然这些东西都是用钱买的,但大部分只供配偶一方专用,对另一方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这些物品通常归通常使用它们的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主张平等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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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里,你应该了解读者。陈纵容罗子君,跟她发生性关系,要她买各种爆炸性的模型,季节性的衣服和鞋子,每一件都很贵。从下面的图片可以看出,罗子君每次上街的服装都要花上几万元,而这些衣服、鞋帽都是她的私人物品,对陈来说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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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离婚战争中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明确的话,罗子君昂贵的衣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虽然这些东西是陈在两人结婚后买的,因为它们是罗子君的私人生活用品,陈对要求分割这些衣服、鞋帽可能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另一方面,这些名牌时装、鞋帽确实花了陈不少钱,而且估计在结婚十多年期间总价值很高。在这个问题上,陈人显然遭受了无言的损失。起初,他们用自己的收入为对方购买衣服、鞋子和帽子,以示爱意,但他们没有料到这些投资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成为一方的特殊日用品。离婚时,他们不能主张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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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子君离婚后,即使没有工作,也可以通过换衣服来谋生。虽然听起来有点悲伤,但总比卖房子赚钱谋生好。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从新闻中看到,在包强的离婚案中,爱马仕的包包被列入了男士倡导的财产分割清单,因为这些包包似乎是女士专用的,而男士确实花了大笔的钱购买它们。然而,我们还不知道包强的上诉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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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购买具有巨大价值和投资价值的特殊物品,我们可以从共同投资的角度来为付钱的人辩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专业人员协助提供证据和辩护。然而,我们不能再低估在买买中购买的富有的妻子。他们不仅追求时尚和奢华,还为自己打下了更好的退路。

来源:罗马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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