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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9月4日电(记者小娟)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据悉,最近,包括ico在内的大量国内金融活动通过发行代币出现,投机活动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发布本公告。
公告指出:第一,准确理解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从投资者手中筹集比特币、以太网等所谓的“虚拟货币”。实质上,这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共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欺诈、传销和其他非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严格执法,坚决按照现行工作机制控制市场混乱。涉嫌犯罪的人将被移交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应做好还款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和融资项目。
三是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及“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业务,不得作为中心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将要求电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移动应用,要求在线信息部门对应用商店中的移动应用进行处理,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潜在风险
代币发行的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业务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投资者应该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并希望投资者警惕被欺骗。
对于以“货币”名义开展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公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告相关违法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要做好政策解读,督促成员单位自觉抵制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和“虚拟货币”等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混乱,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央行等7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地址:http://www.l7k9.com/gcbyw/13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