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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保监会近日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弥补监管缺陷,构建严格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会发〔2017〕44号)的实施效果进行了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自第44号通知发布以来,中国保监会新增制度24项,修订4项,增加42项,修订67项,删除34项。保险监管制度弥补了制度的不足,完善了监管制度,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4月以来,中国保监会在公司治理监管、保险资金投资、产品管理、偿付能力监管、中间业务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新业务监管和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弥补了不足,取得了显著进展。加强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监管,在完善股权管理、防范内部人控制、加强渗透检查、完善公开质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严格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取得进展。推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明确禁止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联合收购上市公司,抑制激进保险投资,支持保险资金以创新形式投资国家重大战略,拓展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领域。加强保险产品管理,规范寿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科学确定费率,发挥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为加强财产保险产品备案管理,上半年备案产品5478件,发现问题未备案产品293件。责成中国保险协会对71家公司的4427项产品和700项销售计划进行全面审查,发现494个问题,要求公司进行整改。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二期工程,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率和有效性,不断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加快修订保险中介监管法规,加强对股东投资保险中介机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加强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行为进行追溯管理,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估机制,推进保险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加强新保险业务监管,停止非寿险投资业务试点,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用保险业务,防范风险跨系统、跨地区传递。起草自保公司、互保和网络保险监管规则,提高新业务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完善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行政审批、二代支付、资产管理和监管等信息系统转型,研究完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编制监管数据资源目录,推进监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
弥补监管的不足,建立严格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保险市场发展的不良迹象,回归源头的趋势日益增强。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弥补监管不足,进一步完善和构建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坚持深化改革、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加快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加强监管和制度实施,继续引导保险业回归源头、主业集中、健康发展,构筑保险监管体系的严密笼子。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保监会“补短板”成效:新出台制度24项 删减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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