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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销售者实施商标侵权的,应当与网络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昨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引》,规范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
高等法院第三民事庭庭长助理潘蔚表示,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营销已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市场运作模式,但对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属性和责任的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这方面,《试用指南》确定平台服务提供商承担证明网上卖方具体信息的责任,并就相关法律后果提供了详细规定。
平台服务提供商通过文字、推荐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故意诱导和鼓励网上销售者实施商标侵权。,这可能被视为构成教唆网上卖家实施侵权。潘蔚还表示,如果平台服务提供商知道网上卖家利用网上服务侵犯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封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仍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则可视为帮助网上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平台服务提供商应与网上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判断平台服务提供商知道在线卖家使用他们的在线服务进行商标侵权?潘蔚说,根据《审判指南》的规定,这种知识包括明知和应知,如涉嫌侵权的交易信息位于网站主页、专栏主页或其他明显位置;平台服务提供商主动编辑、选择、组织、排列、推荐或修改涉嫌侵权交易的信息。法院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将全面考虑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或提供知名商品或服务。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销售假冒产品的网上卖家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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