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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上的老来欠款达8亿的70岁老妇的后果有多严重]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老来名单中,厦门市思明区的71岁老妇陈长琴卷入了泉州两家银行的多起金融纠纷,其中十几起已经宣判,涉案金额超过8亿元,还有许多未公开的案件。据报道,涉及的总金额可能高达20亿元。
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老来”名单中,厦门市思明区71岁的陈长琴以涉案金额8.1亿元高居榜首,令人担忧。
据《海峡都市报》8月24日报道,陈长勤卷入泉州两家银行的多起金融纠纷,其中十几起已经宣判,涉案金额超过8亿元,还有许多案件尚未宣判。据悉,涉及的总金额可能高达20亿元人民币。而陈长勤哪儿也没去。
2016年12月1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业银行泉州分行(601166)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宏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及陈长勤发生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民事判决。据了解,2014年,宏碁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署出口押汇协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豪公司发行出口押汇
根据上述判断,陈长勤、张全亮、艾佑泽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宏宇公司欠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本金3亿元。票据到期后,宏宇公司未能偿还本息,兴业银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泉州晚报》,艾佑泽是陈长琴的儿子,两人都没有参加本案的审理。在一系列案件中,他们的母子出现了,陈长勤无一例外地为相关贷款提供了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张全亮确认了其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被欺诈、胁迫的,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内,对被告宏宇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定,陈长勤、张全亮、艾佑泽对宏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罚息等。、被告陈长勤、张全亮、艾佑泽有权向福建泉州宏宇进出口有限公司索赔
老赖被列入信用档案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将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的操作程序。今后,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将整合到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以便相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的审计中进行权衡和考虑。这份名单涵盖了“老赖”的各行各业。除了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负债累累的行业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在其中。
老赖特指那些欠别人钱却迟迟不还的人。
在法律意义上,“老来”一般是指民商事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他们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但因某种原因拒绝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来”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绝履行到期债务。“老来”也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
老来现象实际上是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的现象。偿还债务是很自然的。然而,社会上有很多人欠了钱却没有还钱。事实上,有些人已经钻了合法的空,他们仍然需要较少的必要的惩罚措施,对不偿还欠银行的钱的现象。只有重拳出击,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这些老赖才很难进入黑名单。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来”不仅指一种社会主体,也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四个典型案例告诉你“老赖”的后果
被执行人逃避损害赔偿义务,恶意转移财产,涉嫌违反拒绝罪
2015年10月22日,越秀区法院一审裁定,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刘应赔偿184,284.53元,案件受理费1176元。被执行人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1日,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向法院声明,其名下没有房地产和存款收入。但经调查发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0号905号的房产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和案外人杨名下,该房产于2016年4月6日即诉讼期间转让给他人。
越秀法院传召被执行人刘到庭,被执行人刘声称在2014年7月和8月离婚时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其前妻杨。他没有从前妻那里得到任何补偿,并拒绝向法院提供前妻的联系方式。
越秀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知道执行人已通过法律程序向其追回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金,但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前妻,并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出售给他人,是恶意转让财产。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其行为已被怀疑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越秀区法院以被执行人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将其移送越秀区公安局。
未缴足或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和投资者可以增加为执行人
2016年,申请执行人陈某与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一家产品厂因工伤待遇引发劳动争议。番禺法院裁定,执行人(广州番禺区的一家产品厂)应向陈某支付总计151,868元的工伤赔偿。然而,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家产品厂未能履行上述有效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因此法院提起执行诉讼。经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遗嘱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遗嘱执行人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有任何财产执行线索。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增加广州市番禺区某产品厂投资人张为本案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交了广州市番禺区某产品厂的登记资料作为证据。
经审查,执行人是广州市番禺区一家制品厂的独资企业,第三人张是广州市番禺区一家制品厂的投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支持。为此,番禺区法院作出执行判决,判决增加张为本案的执行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与广州市番禺区某产品厂的执行人共同清偿广州市番禺区某产品厂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经查询张名下的银行存款,其1.5万元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今后,他将进一步向房管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张名下的房产,以便继续执行。
如果在例行调查后没有发现财产线索,除非有诉讼保护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否则往往会陷入执行工作难以进行的境地。在过去的执行中,相关责任主体是依法增设的。由于需要增设执行案件,原执行案件只能在另一个程序完成后才能继续执行,这就消耗了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底颁布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或法院依职权对遗嘱执行人工商登记的调查及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新增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遗嘱执行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出资人为遗嘱执行人。由于更名后的标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且无争议,因此直接裁定原执行案件中的变更和追加,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措施之一,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
唯一的住房不是不可执行的,义务是延迟的:限制出行和增加还款成本是没有商量余地的!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甲方申请海珠法院强制执行,要求乙方偿还贷款本金104,277.9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公告费和受理费2,748元。
海珠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乙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是,如果乙方不履行义务,不申报财产,法院将依法依职权向银行、车辆管理处、房管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询,遗嘱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但甲区有1406号房,该房已被海珠法依法查封。经初步核实,甲区房屋位于市区核心区域,市场价值高,远高于本案执行目标,乙方完全有能力执行。
为了加快执行速度,监督遗嘱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海珠法院多次告知乙拒绝履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并责令其自行履行义务。乙方拒绝履行其义务,理由是甲区1406号房是其名下唯一的房屋,无其他履行能力。尽管法院解释说“唯一的住房”并不是排除执行的法律理由,如本案中拍卖他的房子和清偿他的债务,拍卖的余额可以保证他的基本生活,但乙始终坚持法院不能处理“唯一的住房”的错误观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乙方拒绝履行义务,海珠法院依法将乙方列入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并委托评估公司对乙方拥有的甲区1406室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58,288元,远高于实施目标,评估费为人民币10,145元。因此海珠法院依法出具了评估报告,发布了拍卖前公告,责令遗嘱执行人再次履行义务,并告知乙方如果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其房屋。
由于“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的诸多限制和法院强制拍卖房屋的威慑力,乙方最终认识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心和力度,理解了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不再持有“唯一房屋”不能处理的误解,主动清偿了本案债务本息109,625.01元,并支付了评估费10,145元和执行费1,544元。至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这个案例旨在提醒所有经济主体。在金融市场中,经济主体未能积极履行义务,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而且增加了经济主体的违法成本、经济损失和信用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先支付金融贷款本金104,277.96元,但由于乙方未能积极履行义务,最终支付的利息、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评估费和执行费共计121,314.01元,增加了违法成本16.34%。b被法院列入“不可信赖的遗嘱执行人名单”,并受到目前生活中的许多限制,如旅行时不能乘坐火车和飞机;个人信用也受到影响,不可能开展银行贷款等经济活动。
此外,本案警告所有经济主体不要有“唯一的住房不能处理”的误解,并有幸未能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只有房屋”不是排除执行的法律理由。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如果法院拒绝履行其义务,仍可依法强制拍卖其房屋,同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如5-8年租金等)。)。
对异地执行死刑和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因执行人丙公司未能在6月23日前归还甲方10辆凯迪拉克轿车及乙方贷款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甲、乙公司向白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的38辆全新凯迪拉克轿车虽然在诉讼阶段被查封,但始终由c公司股东、徐控制,案件立案后,由于涉案金额巨大,需要到不同的地方进行扣押,办案法官在执行前召开了几次预备会议,讨论执行方案,并安排法警提前到现场勘察地形,部署警力,配合当地警方执行。
6月28日早上7: 00,在30名警察到达行刑现场后,法警迅速拉起警戒线并守卫出入口。当地公安部门派出几名警察负责警戒线外的安全和交通秩序维护。执行法官当场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交付了执行裁决、扣押清单和其他法律文件,清点并确定了被扣押车辆的数量和类型,拖车也依次进入现场,分批装载并被拖走。
在执行现场,C公司股东徐以“南海法院另案起诉,C公司10辆车封存”为由,企图冲进警戒线阻挠执行。执行法官当场告诉他,阻碍执行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对执行有任何异议,他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法官联系南海法院,告知白云法院上述车辆在第一轮被扣押,有权依法予以扣押。
徐并没有就此放弃,并聚集了几名员工试图突破警戒线,但他们都被驻军法警拦住。他当场拨打了110,警察局的警察立即对他的报警做出了回应。此时,徐知道自己无法抵抗,于是带着自己的员工自行离开。下午13: 00,38辆凯迪拉克汽车全部被成功拖走,相关移交工作全部完成。(广州综合法院网)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七旬老太欠款8亿进入黑名单 老赖的后果到底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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