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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老鼠仓库”案件即将落幕,涉案人员当时是华夏基金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该交易员使用了不到200万英镑的本金,并通过“鼠仓”路线获利1773万元。该经纪公司的中国记者被告知,该案件将在不久的将来决定。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的几个亮点:
首先,本案属于典型的传播型“鼠仓”案件,即非公开信息在涉案人员的人际圈中传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非法利润并转移到相关人员的名下。
第二,王通过交易员的"公开账户"了解到基金交易操作,有一个简单粗暴的非法手段。“当天买入,第二天卖出”。总体而言,所涉及账户中超过80%的交易是盈利的。2011年8月9日,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升级,交易员公共账户停用。
第三,对于超越行政诉讼时限的“零口供”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通过谨慎、客观的证据链将其绳之以法。王是一所知名大学法律系的高材生,他研究了大量的案件资料,筑起了坚实的心理防线,一直在退缩,王也将被从重处罚。
近日,一家经纪公司的中国记者到现场了解了首例“零口供”老鼠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并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该案即将判决。本案“零口供”的调查也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司法解释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细节一:内部控制检查导致了一起超行政起诉时限的“老鼠仓库”案件
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罪,俗称“鼠仓”,是指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披露信息,如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交易信息,非法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披露未披露信息或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转移风险。
对于华夏基金来说,2014年注定是不稳定的。受刘振华案影响,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检查。从销售到管理,从投资决策到具体的环节和层次,一批“老鼠仓库”案例被检查出来。作为一名债券交易员,王在本轮被“挖了出来”。
证监会检查组发现宋某、牛某等账户中交易的股票与华夏基金的基金产品相似,立即展开调查。
据调查,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利用其亲属的证券账户,利用其职务获得的未披露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由于涉案账户开立较早,交易持续时间较长,账户交易时间与调查时间相差甚远,超出了行政处罚起诉的限制。行政调查面临许多困难。然而,核查人员没有放弃。
细节2:交易者的“公共账户”暴露了简单和粗鲁的罪行
2014年上半年的一个工作日,检查人员来到王的办公室。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大量交易记录,王对其持否定态度。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它只承认所涉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但始终拒绝承认与账户交易的关系,并拒绝承认利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最后,当检查人员获得证据时,王谎称自己要去洗手间,匆忙逃走。“我跑的时候没有拿手机。”一名参与处理此案的检查员告诉记者。
在天津,当四名调查人员探访涉案的名义账户持有人宋时,他的儿子暴力对抗调查,并将一名男性调查人员推下楼梯,这引起了当地警方的警觉。其他账户的名义持有者也拒绝配合调查。
检查人员从该公司其他交易员处了解到,该基金公司在2011年8月8日前有一个所有交易员共用的公共账户,该账户因该公司内部控制升级而关闭。
根据常识,如果所涉账户的控制人是在王的指挥下,那么王登录公共账户与所涉账户的交易之间应该存在时间关系。检查人员成功地获得了王每次登录公共帐户的时间。在比较数据之后,检查人员发现王登录公共账户与所涉账户交易之间的关系高度一致。
王的"鼠仓"手法也浮出水面,其运作模式简单粗暴,即"当日买,次日卖"。这种技术的逻辑是,基于概率原理,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产品的干预将在短期内推动个股股价小幅上涨。据报道,总的来说,超过80%的账户交易是盈利的。
细节3:嫌疑人的“零供认”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案件调查人员告诉记者,2014年10月左右,重庆市公安局接手此案,从大局出发,抽调精英警力,成立了一支以经济调查总队为主的工作队。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调查,涉案账户的集中度与华夏基金旗下的许多基金高度匹配,平均达到90%以上。王的父母承认他们控制了相关账户,但否认接受王的股票交易指令。王70岁的父亲身体不好。工作队成员前往天津,了解名义账户持有人的情况,并将嫌疑人带回来问话,但他们仍然一无所获。特别工作组的调查人员从王家中发现的电脑中发现,王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的调查后,查询了大量关于老鼠仓库的国内先例。这意味着王和他的家人已经筑起了一道非常坚固的心理防线。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为了争取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多次做了王的工作,希望他认罪求情。”面对调查人员,王常常是泪流满面。但在最后一刻,我还是选择咬紧牙关。”处理此案的证券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支队负责人表示,早期掌握的客观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王将未披露的信息传递给他的父母并指导他们进行交易的过程。在口供没有突破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王等人的犯罪行为成为本案的难点。这个案子的处理似乎陷入了僵局。
细节4:两种交易特征的比较形成了一个完整客观的证据链
此时,面对的只是一堆客观的交易数据,工作队思索着。你能客观地责备吗?工作队打开了思路。
客观归责,俗称“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或者拒绝通过客观证据供认犯罪行为的案件。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对于任何刑事调查人员来说,将“零供认”案件转变为铁案是一个挑战。
经过认真分析,工作组对账户交易特征进行了比较:首先,以王2011年8月8日前进入华夏基金为界,比较了王父母在此期间前后账户交易特征的变化。
工作小组发现,王父母的账户在进入基金公司前的运作符合典型的散户交易特征,即10万多只基金买入十几只股票,每只股票不超过3000股,交易频率极低。王加入华夏基金一段时间后,其父母控制的账户资金金额明显增加,更重要的是交易特征发生了根本变化。也就是说,数千万只买一两只股票的基金,快进快出。第二个转折点发生在2011年8月9日。在公司交易员的公共账户被停用后,相关账户清算了空的股票,一些账户被关闭,仍在交易的个人账户恢复到零售交易特征。
另一方面,针对涉案账户与华夏基金产品的衔接,专责小组也进行了更详细的调查。考虑到王的债券交易员身份,从按日核对,到核对交易时间是否准确到秒,再到比较账户的收敛程度。为了确保比较的正确性,工作队的办案人员多次到交易所查询数据,并修改了数据比较方案。
最终的结果基本上印证了专责小组“三次撮合”的逻辑,即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是在王看到之前发出的,而他的父母只是在王传递信息之后才进行操作交易。单个账户的最低匹配度在85%以上。“也就是说,这客观上排除了王的父母提前交易的可能性。”
细节5:参照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定罪得到了许多当事人的支持
到目前为止,有关“鼠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基于对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即鼠仓)和内幕交易罪的法律渊源和历史演变的理解,工作队认为鼠仓和内幕交易具有共同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增设使用未公开信息罪的立法意图出发,参照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和披露内幕信息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司法问题的解释》,在证明本案涉及的王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时, 且无正当理由或合法信息来源,应认定本案所涉账户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利用华夏基金未披露信息进行的交易。
这一观点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述的情况下,成功地逮捕并起诉了该案。
据报道,判决将很快宣布。
王鼠仓案“零口供”胜诉的消息震惊了市场,同期移交的另外两起华夏基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上述证券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接下来几年接到的案件中,也有不少自首的案例。”
法律专家:本案的证明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王案是“鼠仓”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老鼠仓库”案件显示出非公开信息在所涉人员的人际圈子中传播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亲属、朋友、商业伙伴等。,非法利润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相关人员的名下。非法信息和非法利润的交叉传播,使得“鼠仓”案更加隐蔽,使得案件的查处更加困难。
然而,在中国证监会大力推进全面、严格的依法监管和使用大数据的背景下,“鼠仓”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将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的“老鼠仓库”等犯罪行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办事处高级顾问万志耀向记者表示,在“老鼠仓库”案中运用“零口供”,意味着司法人员充分认识到非言语证据的重要性,综合运用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封闭证据链,从而固定案件事实。在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适用“零口供”规则是一种有益的探索。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此案也已纳入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罪司法解释的参考案例。
此外,万志尧认为,我国对鼠仓的处罚应更倾向于经济处罚和资格处罚。参与“老鼠仓库”的大多数人都是金融行业的精英,拥有管理资产和创造财富的专业技能。没收非法所得、缴纳罚款和禁止证券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目前,对这类案件的行政处罚与使用的资金数额和非法收入数额不相称。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中的行政罚款金额只有3万元以下,显然达不到处罚的目的。”他说。
此外,万志耀还表示,法律法规和外部监管是基金公司防控和打击鼠仓的外部帮助。基金公司应从内部建设入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机构自律,建立严格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未披露信息的非法扩散和流出。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华夏基金员工又涉老鼠仓案:200万本金赚177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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