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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上述文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以前,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到税制改革的特别附加扣除只能从综合收入中扣除。正式颁布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取得营业收入但没有综合收入的个人也可以申请结算。付款时享受特别额外扣除。”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个人所得税服务合伙人张志刚对《证券日报》表示,对于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创业的个人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他们也可以像大多数工薪阶层一样,在计算税收时扣除符合条件的生活费用。
张志刚表示,此次发布的《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个人所得税六项特别附加扣除的具体政策和后续保障措施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调整明确扣除的适用范围。显然,子女教育扣除包括子女在国外接受的教育,而继续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目仅限于在中国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在征求意见期间广泛提出的许多实际问题也在《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得到澄清。例如,对于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只要他们年满3岁,就可以扣除儿童的教育费用,并且不把实际的相关费用作为一个条件。"总的来说,儿童教育的扣除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适用范围."张志刚说。
根据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情况,明确首套住房以住房贷款确认为准。根据《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利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独或共同为自己或配偶在中国购买住房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当年,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以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发放的住房贷款。
此外,明确了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第一套住房的扣除。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套住房由购房人扣除,也可以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对方购买的第一套住房。
某些项目的新扣减期。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款和住房贷款利息扣款都增加了相关费用的扣款期限,分别为48个月和240个月,使得这两项扣款更加合理。
定额扣除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有所提高。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的五项中,除大病医疗外,仅调整了部分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其中一级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扣除标准。)从每月1200元增加到1500元,二级城市(市辖区的登记人口超过100万)从每月1000元增加到1100元,为大中城市的租房者提供了更高的扣除额。此外,
大病医疗扣除项目大幅调整,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纳入适用范围。大病医疗年度扣除限额由6万元大幅提高到8万元,纳税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已纳入扣除适用范围,扣除限额另行计算。
张志刚表示,适用于大病医疗扣除的修订费用仅包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部分。此外,上一年度大病医疗费用结转下一年度的机制尚未实现。
张志刚认为,特别附加税是一项惠及大多数纳税人的新税收政策,体现了“公平、合理、有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同时,特殊附加扣除包括许多项目,每个项目涉及的个人和家庭情况也非常复杂。随着个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抵扣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税的相关政策将会日益完善。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房贷利息抵个税首套房“认贷”扣除期限不超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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