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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项目中的证人、证词和标书,以证明白私下工作。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该单位的主张,不支持白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法院裁定该公司只支付了3600元的商业佣金,并驳回了其他请求。

五六个同事写了证词,同时,他们赢得了投标作为证据。索智新集科技有限公司试图证明项目经理白不接受法院关于其从事私人工作的主张,由于该单位被非法辞退,在工会的法律援助下,白最近不仅胜诉,还获得了3.2万元的赔偿。

维权:以干私活儿为由辞退项目经理 单位赔3.2万元

事件:项目经理被单位解雇

“2015年4月,索智新集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看到他们招聘的职位非常适合我,我发了简历。面试结束后,公司决定聘用我,并于4月中旬正式加入公司。”36岁的白介绍了自己的项目经理职位,并在面试中同意月薪7000元+业务提成。

维权:以干私活儿为由辞退项目经理 单位赔3.2万元

上班一周后,公司人事部丁主任通知他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定期劳动合同。因为合同文本中有些条款是白手写的,仔细看了一下。“工资”栏中的金额为1500元。他有点奇怪:“我面试的时候,我们说工资是7000元。为什么现在是1500元?项目经理在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拿到这么低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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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主任解释说:“不要误会,这只是写在合同上的,实际上是按照我们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的。”看到白会起疑心,他又补充说:“这只是为了避税。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更多的钱,这都是为了员工。”白不好意思说什么,默默点头。

维权:以干私活儿为由辞退项目经理 单位赔3.2万元

索智新集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技术企业,业务发展前景广阔,计划5年内上市。白觉得自己已经36岁了,找这样的公司不容易,所以加入公司后他非常努力。然而,他性格内向,不喜欢社交。他总是找借口拒绝同事间的聚会。慢慢地,每个人都认为他很难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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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刚刚刷卡完毕的白被叫到人事部。

丁主任递给他一张纸。白一看,原来是一张《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是:白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关于禁区的规定,私自打工赚取外快。公司决定从即日起与白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召开专门会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仍隐瞒本单位的私人工作,未予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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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对很生气:“这是哪里,哪里,我从来没有做过私人工作!”

丁董事不慌不忙地表示:“公司的业务部门几天前召开会议,讨论不允许员工兼职或从事私人工作的问题。经理跟你谈过了吗?”

白的脸涨得通红:“我谈过那次会议,但我没有说那是我的私人工作。经理问我是否有私人工作,但我说没有。如果你不能开会,而领导又跟我说话,那就意味着我在做私人工作?”

“如果你不做私人工作,你心里最清楚,单位不会无缘无故地解雇你。这是公司的决定,我无能为力。请不要让我难堪。”看着丁恳求的眼神,只好在辞职信上签字。

维护权利:仲裁失败的工人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几天后,白从单位拿到了11月份的工资,但他没有拿到一笔业务提成。他算出公司欠了3600元。

他打电话给公司询问,对方说业务提成是基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和销售业绩,团队领导研究后决定支付多少,然后报公司批准后支付。由于白任职期间项目管理混乱,设备清单不匹配,导致项目成本核算无法进行,延误了工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没有下发业务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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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当时就火了:“业务提成一直是按绩效考核发放的,这跟工作态度没有关系,我负责的项目管理也没有混乱。如果你想加罪,你就没话说了!”在对方接电话之前,他生气地挂了电话。

随后,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索智新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业务佣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项目中的证人、证词和标书,以证明白私下工作。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该单位的主张,不支持白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法院裁定该公司只支付了3600元的商业佣金,并驳回了其他请求。

白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他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白的工资虽然比较高,但他是农业户口,有资格获得救助。法律服务中心指派与工会签订合同的律师李春娟代表该案。

接到任务后,律师立即联系白进行了面谈,详细了解了双方的争议过程和仲裁审理情况,向白介绍了本案的法律风险,并逐一选择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以确定哪些可以提交法院作为证据。随后,律师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撰写了代理意见书,为白出庭应诉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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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劳动者化败为胜,获得赔偿3.2万元

法庭听证会。

在白介绍了基本情况后,代表索智新集科技有限公司出席庭审的丁董事表示:“开除通知是我们发出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法官问道。

丁主任回答说:“作为项目经理,他利用公司的资源做私人工作。我们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雇了他。”

白不同意:“我没有做私人工作。有人陷害了我。我不知道任何规章制度。”

“这不是一个人和两个人可以陷害你的。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我们这里有物证。”丁主任说,他提交了几份书面证词和一份参与该项目的标书作为证据。

法官问单位:“你们的规章制度向原告公布了吗?”

丁董事点点头:“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已经整理好了,交给他了。”

"你要求原告签字了吗?"听完评委的提问,丁导演惊呆了。他犹豫了一下,说:“那不是真的。”

在反诘问阶段,该股提到的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丁董事强调:“本次招标是原告在任职期间承包其他企业项目的最有力证据,可以完全证明他是在做私人工作。”

李春娟律师反驳道:“证人没有出庭,标书上没有签名。”我们不承认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和目的。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白有驳回通知书所述的事实。因此,该单位开除白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白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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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白的辞职信上签字后,公司安排他交出工程资料,但他拒绝了,这使得该项目无法被接受。我们不得不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公司派了四个人两辆车,花了半个月的时间才完成数据,耽误了验收和收集,不仅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说补偿,他应该给我们补偿。除此之外,白在任职期间还多次从事私人工作,许多人对他进行了纠正。虽然他拒绝承认,但客观事实是存在的,因此我们认为他的业务佣金和劳动合同补偿金不应发放。”导演丁振振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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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白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单位根据业务考核结果确定员工的月绩效工资。现单位承认未向白发放3600元的业务提成款,则公司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中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工资支付给白。”李春娟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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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同意调解。经审理,法院近日裁定,索智新集科技有限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白支付了3.2万元的业务提成款和赔偿金。

记者分析:

如果证据不足以辞退该员工,则该单位构成非法辞退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企业对解雇员工非常有信心。经法院裁定,认定原充分理由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材料在法律意义上不是有效证据,如白与索智新集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白是否实际上做了私人工作,以及单位是否应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业务提成费。

对于第一个问题,该单位声称白确实做过私人工作,并提供了几位同事的书面证言和中标结果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证人应该出庭接受盘问,否则证人的证词可能会被拒绝。本案开庭审理时,该单位的证人未到庭,白不承认这一证言,故本院不予采信。在另一份证据——招标文件中,虽然有白的名字和项目内容的介绍,它既没有白的签名也没有招标单位的公章,但它只是一份普通的打印件,这一点白并不承认,而且工会的法律援助律师也为它进行了辩护,所以它最终没有被法院接受。到目前为止,“白在任职期间从事私人工作”的结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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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是否赔偿的问题,由于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中说明辞退的原因是白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的规定,做了私人工作,白否认自己做了私人工作,法院不接受单位的陈述。庭审过程中,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管理体系编制是经过民主程序批准的,并已告知白,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白违反管理体系编制行为,隐瞒公司的私人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一倍的赔偿金”,公司应当依法向白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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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佣金问题,白提出仲裁期间实际商务佣金应在5000元以上。当时,公司代理人和他立即计算了一下。最后,双方同意2016年11月未支付的业务佣金为3600元。在庭审阶段,该单位提出“没有证据表明我公司愿意支付白3600元的业务佣金”,法院表示不支持该单位的反言。根据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即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承认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后,不得随意撤销,也不得主张与所承认的事实相反的事实,法院裁定公司必须向白支付3600元的业务佣金。

维权:以干私活儿为由辞退项目经理 单位赔3.2万元

从该案可以看出,索智新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铁证如山”的证据在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面前轻而易举地被推翻,该单位不仅被法院裁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向白支付了赔偿金并补发了业务提成费。记者提醒用人单位应吸取索智新集科技有限公司败诉的教训,尽最大努力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需要终止的情况,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被视为非法终止,并在败诉时进行赔偿,这确实不经济。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维权:以干私活儿为由辞退项目经理 单位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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