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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6月22日电据央行官方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北行债券通”的境外投资者将扩大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
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北行”机制参与相关债券的认购。“北行”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标的债券是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和流通的各种债券,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己的人民币投资。
以下是记者提问的全文:
1.符合《暂行办法》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是什么?
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境外投资者与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在市场开户的现有范围一致,即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国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主权财富基金利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告)》等。
目前,它包括:海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和国际金融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外注册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哪些机构可以为海外投资者备案?如何录音?
答: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备案机构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代理机构。备案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外合作机构接收备案材料。结算代理人名单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找到。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制定专项申报指引,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指导。
3.“北翔通”海外投资者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答:“北翔通”外国投资者投资标的债券是指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和流通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券、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北翔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认购,也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的买卖来投资标的债券。
在交易工具方面,目前“北翔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交易债券。今后,它将逐步扩展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
4.《暂行办法》中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和境内托管机构是什么?
答:目前,境外托管机构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境内托管机构包括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如何理解外国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
答:“债券通”采用国际认可的多级托管模式。海外投资者是指名义持有制下债券的实际权益所有者,即不再代表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债券的最终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包括为自己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和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即名义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应该是托管人,如托管银行和中央存管机构。这里的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利人与国际通行规则以及沪港通和深港通中的相关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六、在名义持有者制度下,外国投资者如何行使相关权利?
答:《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外托管人应在境内托管人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记录所有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明确境外投资者应通过北行快线下的cmu持有债券,并依法享有通过北行快线购买债券的权益。
外国投资者作为债券实际持有人行使债权的方式,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安排。“北向通”下债券的实际权益所有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即cmu向债券发行人行使权利。
7.外国投资者如何在内地行使合法权利?cmu发行的债券持有证书被认可了吗?
答:大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实际权利人在名义持有制度下提起诉讼的权利。与“沪港通”和“深港通”一样,我们了解到cmu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和注册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的债权和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外国投资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是债券的实际所有人并有直接利益,他们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相关交易结算活动应当符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第五条规定,境外托管机构应在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记录所有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因此,如何证明外国投资者是债券的实际权益拥有者,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因此,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承认由资本市场单位及其参与者发行的债券持有证书是外国投资者享有证券权益的合法证书,我们将尊重这一安排。
8.外国投资者通过“北向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认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答: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系统竞价或簿记方式发行债券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北通”机制安排参与相关债券的认购。海外托管人代表海外投资者持有认购的债券,其名义持有人账户在国内托管人开立。详见境内外托管人相关规则和业务指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相关规则和业务流程与国际标准接轨,使外国投资者更方便地参与中国债券市场。
9.《暂行办法》第七条所指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和境内电子交易平台是什么?海外投资者对交易对手和交易模式有什么要求?
答:目前,包括tradeweb、bloomberg等交易平台在内的海外电子交易平台也可以在准备好的时候接入“北行线”;国内电子交易平台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了方便外国投资者买卖国内债券,目前“北向通”是指国际市场上常见的交易商对客户模式,国内交易商(包括做市商和造市机构)与外国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和做市商机构名单可以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实时查询。为进一步方便境外投资者开展“债券通”业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香港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债券通有限公司,提供“北行通”相关交易服务。
X.外国投资者债券交易基金的支付路径是什么?
答:为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分两个阶段实施。已建成的cips(一期)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客户汇款和金融机构汇款,使人民币跨境清算结算系统在运行时间、清算路径、报文标准等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是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的“快车道”。在建的Cips(二期)将进一步延长运行时间,提供灵活的业务处理方式,为跨境债券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为支持“债券互联”(Bond Connect)业务,cips(一期)引入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作为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并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可以支持跨境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需求。外国投资者应通过cips进行跨境债券交易资金结算,中国人民银行也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债券互联”资金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XI。如何理解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己的人民币投资?
答: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己积累和筹集的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也可以在离岸市场进行交易。
十二.哪些香港人民币清算银行和香港境外人民币参与银行已获准进入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答:根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安排,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是指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准入相关规定,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批准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香港境外人民币业务参与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招商银行香港分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香港分行、恒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今后,新增加的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香港境外人民币业务参与行,可自动成为“北行通”业务的香港清算行。香港清算银行名单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实时查询。
13.如何理解“如果使用外汇投资,如果投资债券到期后不再投资或出售,原则上应转换成外汇,通过香港结算银行汇出”?
答:为方便持有外汇的外国投资者通过“北向通”投资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使用外汇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清算银行兑换外汇资金,香港清算银行产生的头寸可以在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仓。香港清算银行债券持有人兑换外汇资金时,应做好真实性验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债券持有人申报兑换目的和资金用途),确保兑换的资金用于“北行”债券投资。投资债券到期或出售后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包括本金、损益)可以继续投资。如果用于非债券投资目的,则应通过香港清算银行兑换成外汇。
14.如何理解“使用外汇投资时,债券持有人应在香港清算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北行快线下的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
答:如果外国投资者只使用自己的人民币投资,不涉及外汇,他们不需要通过香港清算银行办理北行快线下的资本交换和结算业务。
如果外国投资者使用外汇投资,或者使用部分人民币和部分外汇投资,则需要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清算银行办理资金汇兑和结算业务。为确保债券持有人交易的资金用于“北向通”债券投资,防止非法套汇和套利,要求债券持有人在香港结算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为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北向通下的资金交易和结算业务。
考虑到“北行通”即将开通,如果香港清算银行不能在开通前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人民币专项资金账户,可允许债券持有人在初始阶段临时使用现有人民币资金账户,并尽快为债券持有人开立人民币专项资金账户;如临时使用现有人民币资金账户,香港结算银行应制定内部账户要求,明确记录与“北行”相关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并确保所交换的资金用于北行债券投资。
15.香港清算银行办理人民币买卖业务的相关规定应包括哪些文件?
答:目前,人民币购销业务相关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购销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人民币购销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银发〔2015〕4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销业务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43号)、《关于境外参与相关事宜的公告》
人民币买卖的业务范围已经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扩展到债券投资。香港清算银行在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仓时,应遵循现有海外清算银行和海外参与银行的业务模式、产品类型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安排。根据《暂行办法》和《人民币买卖业务管理规定》,香港清算银行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仓时,应确保本机构相关境外投资者的资本交易和外汇风险对冲是基于“北行线”下真实合理的需求。
十六.《暂行办法》发布后,是否会发布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答:随着《暂行办法》的发布,相关电子交易平台和境内外托管人将制定配套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引,并报两地监管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的“债券通”交易规则和托管机构制定的“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即将颁布实施。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央行:"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未来将扩展到债券回购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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