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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5月19日电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六部委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颁布的背景

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于2014年7月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该标准于当年获得二十国集团布里斯班峰会批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打击跨境逃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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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向二十国集团承诺实施《标准》,并于2018年9月首次与外国交流信息。2015年7月,《多边税收管理和互助公约》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生效,为《标准》在中国的实施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机关协议》,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提供了操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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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公认的“标准”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中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这不仅是中国积极推进“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议和统一的报告标准。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是一份操作性文件,规范各国(地区)税务当局之间金融账户中税务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统一报告准则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提交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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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按照《准则》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首先,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居民和企业开立的账户,并每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和金融资产(不含实物资产)的出售情况。然后,国家(地区)税务机关与账户持有人所在国税务机关交换信息,最终为国家(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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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措施的原则

首先,严格遵守国际标准。“标准”是由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成员国制定的,已经成为税收透明度的新的国际标准。为了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征管秩序,避免各国(地区)实施水平参差不齐,国际社会要求各国(地区)在国内法转型过程中严格遵循“标准”,并将对各国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国际审查。为此,根据《准则》的主要内容,制定了《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和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和提交的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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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充分考虑国内实际。考虑到《管理办法》的内容涉及金融机构日常合规工作和金融机构客户个人经历,本《管理办法》通过金融机构多次广泛征求金融业意见,并于2016年10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兼顾国际和国内需求的原则,《管理办法》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考虑国内各方的需求,从而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和对客户体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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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措施对公众的影响

《管理办法》对公众影响不大,主要是对一些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的影响。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和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必须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补充申报文件中申报其税务居民身份。由于在中国金融机构开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多数都是中国税务居民,填写申报文件时只需核对“中国税务居民”,开户经验影响不大。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在前期已经开户,2017年7月1日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多数情况下无需申报其税务居民身份,其税务居民身份将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信息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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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7年7月1日前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的数据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无法确认的很少需要个人和机构合作提供材料。

谁会受到行政措施的重大影响?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拥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在当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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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或拥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机构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申报单,包括姓名(姓名)、现住址、税务居民国家(地区)、居民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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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后,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中国签署的协议与账户持有人所在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交换。

什么是被动的非金融机构

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获得的大部分收入是来自负面商业活动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那么该机构属于一个负面的非金融机构,例如,一个建立在避税天堂的中间控股公司,只持有其子公司的股权。由于被动的非金融机构很容易被用作跨境逃税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者。如果被动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为非居民,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并提交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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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持有人需要填写税务居民身份申报文件的原因

《管理办法》采用了税收居民的概念,这与住宅管理条例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复杂,不能由普通居民身份证件直接确定。因此,需要开户的个人和机构应自行申报其税务居民身份。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应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纳税居民身份申报文件,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承担因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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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

不同国家(地区)的国内法对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对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居住(居住)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标准,就可以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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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为例。根据中国税法,中国境内的个税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有经常住所);中国境内的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但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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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持有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规则,综合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将公布相关信息,供金融机构和账户持有人参考。账户持有人也可以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确定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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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居民的个人账户信息会被提交和交换吗?

如果账户持有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金融机构将不会收集和提交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将其交换到其他国家(地区)。如果账户持有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则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与相应的税务居民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交换,境外的账户信息将与国家税务总局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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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尽职调查是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相关控制人的纳税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和记录相关账户信息。应有关当局的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了类似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执行《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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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中界定的金融机构不同于经济生活中普遍理解的金融机构。例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公司被归类为“金融行业”,但不一定是《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对相关定义进行了具体解释和列举。

不符合要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不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范围内有哪些账户

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金融机构将对投资机构的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或债权以及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进行尽职调查。无论这些账户的金额如何,都应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实际上,一些金融账户被用来跨境逃税的风险很低。因此,根据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些免于尽职调查的账户,如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账户、社会保障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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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类型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是否相同?

根据《管理办法》,账户分为两类: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股票账户。不同类型的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不同。简而言之,对新开户的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其税务居民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信息进行合理的审计。股票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主要根据保留的数据进行搜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对新开立的账户适用股票账户尽职调查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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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需要做哪些实施准备

为落实《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系统,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金融机构还需要加强对相关职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以便他们有意识和能力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此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印刷宣传材料向客户进行宣传,让客户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背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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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注册,为下一次信息报送做好准备。

金融机构能否委托其他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如果基金和信托属于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代理机构应当配合委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向委托机构提供信息以供提交。为确保实施效果,金融机构应妥善保存尽职调查期间收集的数据,保存期限至少应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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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后续配套措施是什么?

相关部门将制定金融机构信息报告配套规定,明确报告渠道、格式及相关技术规范,以便金融机构向相关部门报告尽职调查收集的信息。

为方便金融机构和公众深入了解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内容,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设立专门网页,集中发布参考资料,包括各国税收居民身份识别规则、纳税人身份识别号码编码规则、常见问题等。,供金融机构和公众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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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隐私会被泄露吗?

金融机构收集并提交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首先,《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第二,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信息收集和提交义务,并且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不会收集账户信息。第三,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信息保密。第四,两国税务当局通过安全和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交换信息。第五,原则上,金融机构提交的客户信息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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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流意味着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吗?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加强国家(地区)间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自海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的风险评估,但不直接用于税收。对于被评估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进行有针对性的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必担心因信息交流而增加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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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海外华人有什么影响?

华侨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开户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申报文件。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华侨,如该账户有境外地址、电话等非居民身份,账户持有人应配合金融机构确认其是否为非居民。对于被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金融机构将收集并提交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纳税居民国税务机关交换;如果被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相关账户信息将不被收集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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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有金融账户的华侨,如果所在国家(地区)也执行了《准则》,应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对于被确认为中国境内纳税居民的华侨,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将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账户信息;如果被确认为该国(地区)的税务居民,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报告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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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华侨居住的国家(地区)不执行《标准》,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如果他/她是他/她所在的投资机构的控制人,当投资机构在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开立账户时,对方金融机构将收集控制人的信息,即他/她自己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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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个人在国外开户有哪些预防措施?

在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账户相关信息。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中国境内的个人税务居民需要提供税务居民身份信息,包括中国境内的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实账户持有人的相关证明,中国居民在国外开户时应携带身份证。对于持有外国护照等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纳税人识别号规则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六部委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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