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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影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犯罪数额和司法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

该决定经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和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荣360表示,信用卡的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两所高中的最新解释从司法层面规范了信用卡业务,这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提高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准入门槛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较强,各银行都加大了信用卡业务的布局,寻求以信用卡为起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

记者注意到,11月28日“两高”发布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八处修改,修改后从过去的八处增加到十三处。其中,提高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要还钱还是坐牢可自选

《决定》明确规定,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依据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使用情况、透支后的表现以及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仅根据持卡人未按要求偿还贷款的事实来确定。《决定》还列出了六种应被认定为“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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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改变了一种应被视为“为此目的非法占有”的情况。在6起案件中,《决定》将《解释》中的原有情况从“肆意挥霍透支款,不能归还”改为“透支,申请信用卡后使用虚假信用证明,不能归还”。

同时,《决定》在《解释》中提高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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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60分析,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一直居高不下。这两个高点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意外伤害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你可以选择是接受罚款还是还钱

同时,《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尚未返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开证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和手续费等费用。返还或支付的金额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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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决定》增加了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被起诉和刑事处罚的意见:

▲恶意透支金额较大,起诉前已全部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一审判决前已全部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但是,除了那些因信用卡诈骗而被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人。

容360指出,在以往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将持卡人的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和年费纳入透支额度,导致法院在实际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取了严格的判决。“两高”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透支额度随逾期年限增加而增加的问题,符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欺诈的宽大处理原则。同时,也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可以在公诉前全额返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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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决定》强调有效收集。应根据电话记录、信息传递记录、信件传递收据、电子邮件传递记录、持卡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签名以及开证行提供的其他原始收款证据材料来判断是否为有效收款。同时,开证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银行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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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360表示,在此前的一些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中,一些持卡人没有收到银行的逾期通知,最终被判恶意逾期而不知情。对这两个高点的最新解释阐明了银行托收的有效性,这不仅使持卡人能够尽可能多地偿还贷款,还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托收方式通知持卡人时无法有效告知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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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

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或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恶意透支”。

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且大额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申请信用卡后透支,信用证明虚假,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避或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托收的;

(四)抽逃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将透支的资金用于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的情形。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要还钱还是坐牢可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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