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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东莞市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的通知》,以加快在建商品房的市场销售,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指导,加强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监管。

《通知》指出,自2020年8月1日起,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已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包括已预售和首次预售的项目),必须一次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但地下室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需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份预售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末份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请预售。申请出售商品房的项目,分期规模参照上述标准。

东莞:房价限涨幅限精装修造价上限 禁捂盘与内部转名

商品房销售价格方面,房屋类型分为多层房屋和低层房屋(4层及以下),按照交付标准分为精装修房屋和毛坯房。精装修交付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如果价格超标,应提交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并在销售现场向买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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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7月2日起,新建商品房项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请预售(或现售)的,销售价格以建(构)筑物为单位申报,同一建(构)筑物中每套房屋的平均差价不得超过20%。第一期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楼(楼)的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前三个月城镇和街道(公园)同类新建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10%(含10%)。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幢)的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前期同类商品房申报平均价格的5%(含5%)。在当地城镇和街道(公园)的前三个月,如果同一类型新商品房的申报销售价格较小或不正常,应参照周边房价水平相近的城镇和街道(公园)的房价申报合理确定申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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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规定浮动幅度的,应当提交《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表》及书面说明;如果申报的浮动利率高于规定值,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在销售监管方面,我们将加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的力度。对于建设项目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标准(或已符合预售条件)且无正当理由未申请预售许可证(或预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向开发企业发出《管理通知》,督促其限期办理预售(现售)手续,否则将通报批评,预售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使用将纳入丙类监管,新开工项目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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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严格规范商品房认购行为。一是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购房人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没有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和定金证明的,开发企业不得以该房屋已被认购为由将其出售。购买人在认购商品房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认购,并公开出售已发行的房屋。二是及时查处未向社会公开出售全部期房、签署虚假商品房认购书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等违规行为,并根据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

来源:罗马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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