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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孙红丽)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危旧房改造试点的意见》。显然,危房改造遵循区域总量平衡、不增加户数的基本原则。区政府将选择试点项目并组织实施,如条件允许,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简单建筑等非成套房屋可按成套房屋设计,居民的厨房和卫生间面积可适当增加。

北京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 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哪些危险的旧建筑可以纳入改造试点

据悉,本意见适用于结构不良、年久失修、基础设施缺乏损坏、经市、区房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简易住宅建筑,以及无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生活安全和生活质量的危险旧建筑。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重点区域内不能就地重建的危旧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危房改造政策另行制定。

广泛咨询居民

根据意见,在确定实施主体、深入调查居民改造意愿、制定改造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改造协议内容等工作中,应充分征求居民意见。

其中,改造意向调查、改造设计和实施方案咨询需要不少于总户数2/3的同意,改造协议内容需要不少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才能推广。

重建不会减少原有居民住房的居住面积

意见很明确,改造项目应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建设手续,并按照地块控制规定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下的空房间、退休的空房间和闲置的空房间都可以正常使用

原则上,与目前的情况相比,居民人数不会增加。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安置后,剩余的完整住房将由区政府回购,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或定向安置住房。

此外,重建项目不应减少原有居民住房的居住面积。简单建筑等非成套房屋可按成套房屋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的厨房和卫生间面积,重点解决提高建筑使用功能的问题。

“费用分摊”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显然,重建资金是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团体等主体筹集的,可以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销售集资、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在政府补贴方面,改造项目纳入旧住宅区综合改造,按照旧住宅区综合改造财政支持政策和基础设施改造补贴政策执行。

在居民投资方面,愿意获得装修房屋产权的居民应承担部分房屋装修费用。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费用不高于不足部分,综合改造费用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外;改造后新增面积应由不低于综合改造成本的部分承担,或由同等地段和质量的普通商品房价格的70%左右承担。

北京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 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由于经济困难而负担不起的居民可以继续租用重建的房屋。原有住房面积的一部分,继续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的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原住房为购买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贴外,应承担原住房面积综合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改造后新增住房面积的费用不应低于综合改造费用负担,也可由同等地段、同等质量的普通商品房价格的70%左右承担。

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业主责任,所收取的销售资金应当用于重建项目。

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产权管理

项目改造完成后,实施者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包括新增建筑面积在内的单体房屋统一登记为“按产权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原住房已转为商品房和已购公房的,在登记不动产权利时应予以注明。商品房上市转让时,不需要支付地价,但应支付新增面积。公共服务配套房由政府投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首次登记后,实施主体应免费移交给区政府指定部门。

北京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 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引入标准化物业管理

意见明确,重建方案中应明确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项目改建后,业主应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可为单幢建筑建立物业管理服务。

居民可以选择原址搬回或搬出

包括在当地重建项目中,居民可以选择搬回或搬出。

其中,拆迁户指的是北京市申请租金返还的政策。如果他们符合要求,他们可以租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共有财产住房。

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内自建房屋,在本市有户籍,且在本市没有正式住房的居民,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优先租住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北京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 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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