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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的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准则》共有5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定义产品定义和操作模式。公开募集的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是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公共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采用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全部所有权或经营权;基金管理人积极运营和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并按要求将组合基金年度可分配金额的90%以上分配给投资者。
拟设立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公司成立三年,设立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并配备不少于三名具有五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其中至少两名具有五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同时,他在基础设施领域拥有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核准注册规模的80%;募集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或者投资者人数在1000人以下;原股权持有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要求参与战略配售;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线下投资者的销售比例低于公开发行数量的70%;导致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此外,除了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基础设施基金还应投资于利率债券、aaa信用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用于收购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是明确机构主体责任,严格控制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加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专业能力要求以及诚实、守信、审慎和勤勉的信托义务。注重优质基础设施资产,严格控制项目质量。充分发挥外部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专业作用。
三是明确基金份额的出售方式,采用线下询价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金份额的认购。
第四,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加强风险管控,巩固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基金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管理、贷款安排、基金扩张、信息披露等要求。,全面实施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投资者充分的知情权。
第五,明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约束。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推进基础设施reits顺利落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证监会发基础设施REITs指引:80%以上基金资产投于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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