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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告,主要目的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激发城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城市更新活动。
观点房地产新媒体获悉,在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该城市更新单元内的业主的城市更新意愿、法定土地利用率和建筑竣工期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其中城市更新意愿应满足以下要求:
如果旧城改造单元内的土地为单一地块,所有共有人或占产权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进行旧城改造;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旧住宅区所在的土地,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95%以上、总户数95%以上的业主批准。自征集意愿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包含两个以上地块的,按照前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拆迁范围内土地面积的80%。
据披露,如果旧住宅区拟申请纳入拆迁改造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该建筑应建成20年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规划的主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实施;经过多年失修或者维修,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公共安全,只能通过拆除重建解决的;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经评估急需拆除重建。
关于旧住宅区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旧住宅区内的合法建筑物被原产权置换的,按不低于1:1的比例补偿,产权置换面积因错误不足的,市场主体按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补偿;超出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业主不再支付超出面积的房价款;异地产权置换的,安置用房的面积按照就地产权置换等价值原则折算;采用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补偿应在业主搬走后及时支付。
公租房续租单位的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1:1或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旧住宅区改造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上报,企业不得擅自开展旧住宅区现状调查、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期工作,否则将被处以200万元至300万元的罚款。旧住宅区旧城改造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拆迁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遴选方案。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95%以上后,公开选定市场主体,选定的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深圳城市更新条例:签约率95%可实施个别征收 拟定最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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