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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4日电(记者孙红丽)为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对单位职工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此外,根据通知,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并按规定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工信息、工资、财务报表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的信息,违反《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调,该单位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受到处罚。如果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管理中心将按照最高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北京:单位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 最高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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