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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8月4日电(记者小娟)近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北京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将发出书面开业通知。检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未按期完成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企业名称中的“交易”或“交易所”字样,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本市交易场所管理范围。

北京金融局:交易所未通过检查需限期整改 未完成将核减业务

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现将《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

交易场所经市金融工作部门批准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办理登记手续后五个月内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开业,并符合下列开业条件:

1 .网上交易品种和交易系统必须与设立审批时提交的审批材料一致;

2.交易系统必须符合安全、稳定和合规标准,并提交合格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评估报告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3.经现场检查,有与交易业务一致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必须与注册地址一致;

4.进入登记结算平台,签署登记结算协议。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开业通知书。检查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未按期完成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取消交易场所企业名称中的“交易”或“交易所”字样,核减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交易业务,不再纳入本市交易场所管理范围。

北京金融局:交易所未通过检查需限期整改 未完成将核减业务

特此宣布。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北京金融局:交易所未通过检查需限期整改 未完成将核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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