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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10月26日电-今天,中国保监会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的部分公司治理问题发出监管函。

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中国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治理进行现场评估,发现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在股东权益、“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计划应明确具体的时间和措施,确保每个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责任人。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如果整改已经完成,列出整改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未完成的,应列出整改时限和具体方案。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三是以此次评估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要求的研究,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全面摸清公司股东权益、“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强化责任追究,有效防范风险。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处置贵公司非法持有的股份,跟踪检查贵公司治理问题的整改结果,并酌情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加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中国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东权益

(一)股权变动不规范。首先,江苏高新与本公司股东北京石林之间的股权转让未通知本公司或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江苏高新已将公司7.54%的股份转让给北京石林。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合适的价格。相关股东未将相关信息告知贵公司,也未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份转让事宜。目前,股份尚未转让。二是公司部分股权质押后,未按监管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股东违规投资股份。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第279号民事判决,2012年3月30日,本公司股东泰山金鉴与天津市钟芳荣鑫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泰山金鉴及其指定方认购长安保险1.5亿股,股份价格由中国荣鑫承担。中国荣信在处置股权收益权时,可要求台山金建转让1.5亿股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款由中国荣信接受,或根据中国荣信的要求转让给中国荣信或其指定方。2012年3月30日,中国荣鑫将人民币1.78亿元汇入泰山金鉴指定的北京安华大厦综合服务大厦银行账号,泰山金鉴确认收到款项。2012年4月,台山金建与本公司股东南通化工签署《持股协议》,规定台山金建拟认购长安保险5000万股新股,委托南通化工控股。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二、“三会一楼”的运作

(1)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第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延长了任期。二是董事信息报告制度尚未形成。第三,公司存在董事会通过沟通对重大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况。第四,董事会年度会议计划尚未制定。第五,董事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战略规划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基本战略,但具体职能没有明确规定。第六,审计委员会授权管理层公开招标选择外部审计机构的授权程序不完整。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6、11、25、43、62条、《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5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监事会运行不规范。首先,监事会在2016年只召开了一次会议。二是监事会2015年工作报告未及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三)经营管理不规范。第一,在过去3年,只有高等教育院校的高级行政人员曾接受在职审计,而中学和总部的高级行政人员则没有接受在职审计,而高级行政人员的在职审计间隔超过3年。二是审计负责人兼任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或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准则》第十七条。

三.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一)发展规划管理不规范。没有制定专项年度任务分解任务和实施办法并上报董事会,没有形成明确的任务分解和上报董事会审议的工作机制。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内部审计不规范。首先,全职内部审计师的数量不足。二是审计负责人未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准则》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3)激励和考核的相关内容不符合规定。首先,绩效工资的延期支付制度不完善。第二,关键岗位没有实行延期支付。第三,非法支付工资没有问责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赔偿管理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4)信息披露不规范。一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制度修订后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二是未按监管时限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四.关联方交易的管理和控制

(一)关联方管理不规范。一是关联方信息文件不完整,只有电子版的关联方信息文件,关联方统计不完整,与企业高管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电子文件中没有充分披露。第二,公司部分股东未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作出书面说明。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2)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2016年公司未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二是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未按要求进行,未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三是部分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大股东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不存在不当利益转移的书面声明。

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长安责任保险收监管函 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方面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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