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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又有一个重磅消息,你可以租房定居】为了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建议各地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城镇居民租房解决住房问题。至于大多数租房者关心的孩子的学校教育,他们的意见是明确的。对于已登记备案的本地户籍、市区无房、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在统筹考虑本地城市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和学校布局的基础上,积极扩大教育资源供给。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租房者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等材料申请户口,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结算。户籍在当地的租房者的孩子可以在附近的中小学享受义务教育。如果公积金已连续三个月全数缴交,他们可以提取及缴交租金。
租房子可以安定下来
孩子们可以在附近的小学和中学接受义务教育
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建议各地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条件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已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户口,申请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和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向在当地租房的外来人才发放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
关于大多数租房者关心的儿童上学问题,意见是明确的。对于具有当地户籍、市区无住房、长期租赁证明可登记备案的家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考虑当地城市化进程。在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和学校布局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探索实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只允许同一个租赁家庭的儿童在同一学年就近入学。
公积金应当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
你可以提取夫妻的公积金来支付房租
增加住房公积金对租房者的支持。如果员工已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我和配偶在已缴纳的地方没有自己的住房并租住该住房,我们可以提取配偶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如果您租用商品房,提供身份证明,并证明您和您的配偶没有住房,您将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金金额提取公积金;同时,如果提供了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完税发票,可以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租金提取金额与公积金每月存款金额无关。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房屋,按5%减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租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在2017年底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普通纳税人租赁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房地产,允许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侧重于保护农民工和新就业大学生
在公共租赁住房方面,《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新就业人员(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作为当前的保障重点,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
拥有大量移民和少量商品房库存的大中城市可以通过分配新的商品房项目、政府投资集中建设、购买和长期租赁来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供应。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房补贴。
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培育制度化、规模化的房屋租赁企业,鼓励国有和民营制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数百年国际房地产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形成大、中、小型房屋租赁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各地可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意见》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自留一定面积用于租赁的房屋,自留部分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留期内不得转让。
原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郑路办发[2017]73号
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房屋租赁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讲话和检查山东工作指示精神,坚持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住房产权为住宅,以建立统购统租为主要方向, 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同时增加供给和支持消费,盘活存量,优化增量。 政策支持与加强监管并重,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体、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商多元化、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清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城镇居民居住和生活目标的实现。
第二,培育市场供给主体
(3)培育制度化、规模化的房屋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发展国有和民营的制度化、大型化和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形成大、中、小型房屋租赁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各地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向房屋租赁企业转型。房屋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房屋租赁业务,并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旅馆业的管理模式,公安部门将房屋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户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租户信息的有效对接。每个城市都要培育一批重点房屋租赁企业。2017年12月底前,各市将公布1-2家国有重点房屋租赁企业名单;到2020年,全省将培育100家省级房屋租赁示范企业,促进房屋租赁行业品牌发展。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各地可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意见》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自留一定面积的租赁住房,不发放自留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留期内不得转让;具体自持比例和期限由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库存商品房,支持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开发租赁房地产。
(五)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主租房/购房。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信息、人才、服务优势,扩大业务范围,通过托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资金,依法开展房屋租赁业务。
(六)规范发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特别是经纪机构的作用,提供规范的中介服务。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及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介人员实名制服务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制度。引导行业自律发展,加强业务培训,促进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和公平交易。
(七)支持和规范个人租赁住房。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租赁自有住房,或者委托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企业租赁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充分利用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为个人租赁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八)完善住房租赁扶持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条件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已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户籍,申请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和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简化相关手续和手续,为承租人申请居住证和房屋租赁企业协助办理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向在当地租房的外来人才提供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
(九)探索租房者的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对于当地户籍、无城镇住房且已登记备案的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在统筹考虑当地城市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学校布局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扩大教育资源的供给。,探索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就近实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只有同一个租房家庭的孩子才允许在同一学期就近上学。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等相关机构不时对学生生活状况进行抽查和核查,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个人信用记录中,并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具体实施细则由地方政府制定。
(十)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增加租金,不得随意扣减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制定并实施《山东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改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各地要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新就业人员(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作为当前保障重点,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同时,还要考虑新的住房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住房保障需求。
(十二)灵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地要统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和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同步实施,灵活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拥有大量移民和少量商品房库存的大中城市可以通过分配新的商品房项目、政府投资集中建设、购买和长期租赁来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供应。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房补贴。商品房存量大、周期长的市县(市、区)应主要依靠租金补贴。完善租金补贴制度,通过租金补贴落实待租实物保障措施,根据分级补贴原则,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金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市政府制定。
(十三)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支撑能力。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率。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将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给房屋租赁企业经营管理。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鼓励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向保障对象租赁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
(十四)盘活存量住房。鼓励房屋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赁、委托闲置房屋、存量商品房、公寓等。,并将它们用作出租房屋。根据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规范,现有房屋经改造和批准后,允许出租。房屋装修应当保证结构安全,不得改变原有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保证消防设施、防水功能和污水排放功能完好有效。房屋出租,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单间出租数量和人均出租面积标准;厨房、浴室、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居住。
(十五)允许重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尚未开工的、在建的、按规定建成出租屋的商业建筑和办公楼进行改造。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根据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并重新核定相应的地价。改造后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鼓励国有房屋租赁企业将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国有工厂和商业办公楼按规定转为租赁房屋。租赁房屋改建后,水、电、气按住宅价格标准执行。
(十六)适当新建租赁住房。各地要结合住房供求状况和需求群体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进行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重点满足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的租赁住房需求,完善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市现有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新建出租房屋项目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售的,转让方案和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赁期限。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应积极努力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工作。
(十七)提高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效率。各地要落实“配送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梳理新建和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设立、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渠道,探索实施并联审批。
第六,加大政策支持
(十八)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如果员工已连续3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我和配偶在已缴纳的地方没有自己的住房并租住该住房,我们可以提取配偶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如果您租用商品房,提供身份证明,并证明您和您的配偶没有住房,您将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金金额提取公积金;同时,如果提供了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完税发票,可以根据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租金提取金额与公积金每月存款金额无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租金水平,每年调整租金提取额,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全面推行公积金业务网上办理,通过网上核实和信息共享获取自住住房和租赁住房信息,降低提取公积金的要求,简化办理手续。
(十九)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注册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营地改造中落实房屋租赁相关政策。对于个人租房,增值税将按5%减去1.5%的税率计算和支付;其他个人租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在2017年底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普通纳税人租赁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取得的房地产,允许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照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二十)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发展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为进入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符合业务特点的长期贷款等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以优惠的贷款利率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为房屋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贷款的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住房租赁项目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利率衍生品对冲利率风险。拓宽房屋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专门用于发展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信用债券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
七、加强房屋租赁监管
(二十一)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鼓励城市因地制宜加快立法,重点规范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体系和机制。
(二十二)严格合同备案。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将租赁合同登记作为享受房屋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加快房屋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和登记,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们做事。各市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中明确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工作网络,并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备案业务。公安、工商、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房屋租赁备案工作。
(二十三)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平台。各城市应加快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所需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通过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实施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的网上备案;建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标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房屋租赁交易流程,保护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对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对租赁房屋实施信用管理;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控,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二十四)创新监管机制。各地要建立部门间合作的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同培育、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管理)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和相关协调。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人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守信激励机制和联合失信惩戒机制。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出租屋治安管理和出租屋流动人口户籍管理,依法监督检查房屋租赁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违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街道、村镇特别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房屋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实行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租赁矛盾和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根据这一意见,各城市应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要在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儿童入学、房屋改造、房屋租赁备案和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培育重点国有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4日(此文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机关、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民主党派省级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0月16日发布
(综合济南日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半岛客户等。(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楼市又来重磅消息 租房就能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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