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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10月20日电-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就修订后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条例是中国保监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保监会“1+4”系列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第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求意见稿在支付第二代17条具体监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提高了监管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防控保险市场风险,促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保监会拟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要求"三指标"同时达标

2008年颁布的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复杂多变的风险以及第二代监管体系的实施,现行的监管法规已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为第二代监管实践买单的需要,亟待完善和修订。2016年第二代偿付正式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开始修订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经过广泛调查和充分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保监会拟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要求"三指标"同时达标

征求意见稿共7章49条,规范了中国保监会、保监局、保险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市场相关主体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职责,构建了监管机构内部联动、市场内外监管一体化、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各负其责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

保监会拟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要求"三指标"同时达标

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六个特点:

一是第二代支付监管框架进一步明确,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二是对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职责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三参与、一责任、一监管”的职责,即参与二代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监督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落实。明确保监局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利于整合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防范行业风险。

保监会拟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要求"三指标"同时达标

第三,界定了支付第二代的监管指标标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标准为乙级以上,偿付能力合规公司同时具备三项指标;任何不符合标准的指标都是偿付能力不符合标准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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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立了多维度和层次化的监督措施。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综合风险评级等多个维度对公司进行分类,并根据公司风险的成因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增强监管措施的风险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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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的非现场验证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每季度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高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非现场检查,建立规范的现场检查机制,加强对审计机构、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对于服务质量问题,应采取拒绝受理、移交相关部门处罚等措施,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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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根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与合作,包括加强金融审慎监管体系的协调;加强对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跨行业、跨行业业务的监管,对风险保险、银行和证券业务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对跨市场、跨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控和防控。同时,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合作。

保监会拟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要求"三指标"同时达标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保监会拟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要求"三指标"同时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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