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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记录”不仅是银行的事,普通投资者也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对银行销售人员也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所谓“双重录音”,是指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应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区域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特区实行“双录”,即设立销售区域,并在销售区域安装电子系统,同步记录和记录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提出“双记录”要求,但本暂行规定中进一步细化和深化的监管要求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控制“飞单”误导销售和私下销售的重要措施,对规范银行产品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双重录音”有了新的要求
这一次的《暂行规定》首次系统地规范了特殊地区的“双录”管理,主要有以下新要求。
首先,进一步定义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和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特区“双备案”管理。此外,财务管理和寄售产品应通过特殊区域的“双重记录”进行管理。
二是规范自助购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限制销售人员在自助购买过程中的代客操作和干预营销。
第三,要求组织设计统一的服务演讲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演讲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入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双重记录”不仅是银行的事,普通投资者也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对银行销售人员也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在哪里购买哪些产品应该“双记录”?
所有向个人消费者销售理财产品和寄售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执行“双记录”规定。涉及的产品包括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受托理财产品,国债和实物贵金属的受托理财产品不需要纳入“双记”管理。
2.“双重录音”的位置要求是什么?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应在销售区域内进行,每种产品的销售过程应同步记录,产品销售活动不得在销售区域外进行。除非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独立购买。
3.如何识别银行的销售区域?
销售区应配备1台。电子系统和录音录像设备;2.清楚标明“销售区域”(或“销售柜台”)和“录音录像”字样;3.在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给出明确的风险警示;4.宣布这个机构的电话号码。
4.“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的功能是什么?
投资者可以在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上确认产品的真实性,区分自有产品和寄售产品。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严格区分自营和代销、公开发行和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全面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类型、发行人、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私募产品也可以在平台上找到,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信息查询平台宣传私募产品。
5.“双重录音”会侵犯投资者的隐私吗?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和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6.如果投资者不愿意进行“双重记录”呢?
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创造“双记录”,他们就不能在银行的销售区域购买产品,但他们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自助机器自己购买产品。
7.我自己购买产品时应该注意什么?
投资者购买时,如果销售人员介入营销推广,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到销售区域购买。新规定禁止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表客户购买产品。
“双记录”保护投资者权益
银行的“双记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旦投资者在银行购买产品后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如违规销售行为,他们可以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留下重要证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存储的音像资料,不得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并确保能够快速、准确地检索。
然而,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双重记录”的内容不是无限期存储的。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产品终止之日或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保存音像资料,并保存争议直至争议最终解决。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罗马观察报
标题:“双录”不仅仅是银行的事 买理财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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