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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预付卡纠纷一直是公众投诉的热点,各种破产和离家出走的投诉不断,消费者往往只能承认自己运气不好。然而,最近,江西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打了一场493元的官司,并要求赔偿余款。有人说这是“以牛换鸡”。这是真的吗?事情必须从2017年开始。

预付卡消费问题多:商家倒闭跑路 不退款

商家破产跑了,没有退款

2017年11月18日,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艾先生在“南昌海之尾海鲜城”消费期间,在商户促销活动中申请了预付卡(00481号),并参加了充值3000元赠送500元的优惠活动。从那以后,艾先生一直在海鲜城消费。

今年年初,当艾先生再次来到海鲜城消费时,他发现它已经停业了。因为卡里的余额是493元,艾先生查到了之前存的接线员的电话号码,打了几次电话到海鲜城要求退款,但是被拒绝了。无奈之下,艾向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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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经营者的商业登记信息找到了负责人,通过负责人找到了实际经营者的电话号码。”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万豪表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多次联系海味市,试图通过协调解决这一纠纷,但海味市有一句好话:“卡里的礼品金额将不予退还。这是规定。这个行业普遍很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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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找到了海鲜城所在地红谷滩新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另一起投诉,消费者张先生因海鲜城促销购买了卡号为00393的预付卡,截至2018年3月15日余额为266元。海鲜城关闭后,张先生没有要求退款,而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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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代表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消费者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对经营者具有约束力,但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可退还的礼品余额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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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望的调解,江西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求助于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履行公益职责,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沟通,并受上述两位消费者的委托,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益律师组组长、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庆决定免费代理上述两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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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两起餐饮服务合同案件。由于本案标的物较小,经征得原告同意后,立案法院直接将案件移送至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海味城认为,艾先生一开始参与了充值3000元给予500元的优惠活动。目前艾先生已经花了3000元现金,卡上剩余的493元按照约定不予退还。

原告律师王庆表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原告艾先生为申请预付卡提前向被告支付了3000元。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但原被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原告实际上履行了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双方消费者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照约定提供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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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进一步分析,被告向消费者销售预付卡是为了促销,原告向被告购买预付卡是为了支付方便。但是,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仍处于停业状态,因此原告的消费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预付款,并依法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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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将预付款退还给原告,并依法承担违约金。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返还艾先生卡内剩余金额493元及罚款16元,返还张先生预付款266元及罚款8.68元。

可以说,这位艾先生是幸运的,虽然商家已经倒闭,他们随时可以联系。虽然退款很不顺利,但他们总会回来的。然而,更多的消费者在商家逃跑后才发现,他们根本无法联系到商家。万代还表示,如果一家停业企业的电话中断,或者根本无法联系到接线员,将会经历一个复杂的公共服务程序才能在法庭上提起诉讼,而且也不会花半年时间就能恢复正常。当时,当消费者捍卫自己的权利时,他们真的是“以鸡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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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你办会员卡,你都很纠结。如果你不这样做,单一消费价格特别贵,你想节省一些钱;做吧,我怕生意会跑,会担心的。”北京的一位消费者陈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今年年初,她在自己家附近为她的孩子们使用了滑冰卡。只用了一次后,商人跑了,甚至没有留下一个电话。陈女士不得不安慰自己:“我办了卡。”试着找那种连锁店,一家已经关门了,其他几家还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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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无效,未经激活不得使用

预付卡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家自己的会员卡,只能用在自己的品牌上,如维多美和稻香村的储值卡;另一种是通用预付卡,类似于固定银行卡,可以在超市、电影院、餐馆、商场和其他特许经营场所使用。典型的代表是紫和信的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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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万能预付卡,中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如果您想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您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得此证书的门槛非常高。例如,如果申请人打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反洗钱措施受理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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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必须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其经营必须规范化?也不是。事实证明,大公司也会违约。北京的一位消费者苏(音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

2018年6月,苏先生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2013年初,相关部门奖励苏先生“北京广巨富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购物卡5000元。苏先生从来没有用过购物卡,因为他住的地方比较偏远,周围的商业设施不完善,购物也不方便。2018年,苏先生第一次使用广聚富卡时,被发卡机构以到期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发卡机构不接受重新激活或余额查询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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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和发卡方联系过多次,对方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甚至停止接听我的电话。”苏先生说:“我的卡余额应该是5000元。发卡机构要求我提供购卡人的信息,如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这是不合理的,有关资料应放在发卡机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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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务院转发了中央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仍有资金余额的,发卡机构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进一步规定,注册卡不得有有效期;未注册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资金余额超过有效期的未注册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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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是,消费者只有购物卡,他们不知道购买者或购物卡的初始限额或余额。

“经营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往往因举证困难而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认为,消费者有权利主张,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运营商不积极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设置障碍,推卸拒绝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将采取采访礼品卡发卡机构、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帮助消费者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表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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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将支持消费者对广聚弗卡提起诉讼,并指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组成员处理此事。

此外,一些消费者会遇到更特殊的情况——卡里的余额还在,还没有过期,但由于发卡机构的业务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只能卖给打折收卡的牛。一位长期在北京百货商店收卡的黄牛告诉记者,今年有一张商户×通票卡没有正常使用。"一般来说,每天只有第一次和第二次交易才能成功."。他们都是50%回收,然后早上9点去商场刷卡,但是普通消费者只能接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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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该标准化,资格有一个门槛

目前,预付卡已经成为商家快速取款的法宝。据记者调查,无论是餐饮、美容、健康还是汽车维修,无论是“飞店”还是连锁店,申请会员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在北京一家知名的美发机构,理发师告诉记者,会员卡1000元可以打八折充值,充值越多折扣越大,10000元可以享受3.8%的折扣。记者家门前的小吃店也有一张500元到50元的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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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这两次办卡时,前台工作人员只是口头承诺,没有书面协议,相当于消费者拿到了一张有金额的卡,会员卡一旦售出,就不会再退或换。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处理这张卡呢?如果商家想申请信用卡,他可以申请吗?

根据《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大型发卡企业均可作为发卡企业。发卡企业应当自开展一卡通业务之日起30日内将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在集团内部发行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完全由同一企业法人控制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卡发行企业是指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中发行的一次性使用的卡,且具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人企业。同品牌特许经营制度是指企业法人联合体使用相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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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是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是工商登记注册不满一年,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

同时,卡合同应具有国家标准格式。根据《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向购卡者宣传或提供一次性卡章程,并应购卡者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并确保购买者知晓和批准单用途卡的章程或协议。一次性卡的章程和购买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一次性卡的名称、类型和功能;二、单用卡的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号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账;三是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争议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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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这些小商店基本上没有资格办卡。但是,这种试行办法是由商务部制定的,没有法律规定这些小型个体企业是否有资格办理。空·怀特有一条法律。在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不能根据商务部门的意见进行监管,但商务部门不能在第一线进行监管,导致这些小商店实际上是在办卡而不是签协议。因此,相关管理部门有必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预付费用户卡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实施监管。

来源:罗马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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